博俊科技(300926):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关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博俊”或“发行人”)的委托,指派夏慧君律师、唐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博俊科技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关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关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关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关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修订稿)》(以上合称“已出具法律意见”)。现根据本次方案的调整以及发行人的要求,特就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做的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已出具法律意见的补充。 一. 关于审核问询问题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伍亚林及其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昆山嘉恒投资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恒投资”),拟全额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募集资金 2.22亿元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发行主要目的为提升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巩固公司治理结构等。截至 2021年末,实际控制人伍亚林、伍阿凤夫妇控制发行人 72.54%股权,本次发行完成后,实控人控制股份比例将上升至 75%。此外,在规模测算中,发行人假定未来三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长率为 3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发行人股权分布,说明通过本次发行增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过度集中;(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对社会公众股东范围的规定,确认截至目前非社会公众股东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数量及锁定安排;(3)结合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权分布,说明发行人确保发行完成后股权分布持续符合上市条件的具体措施,并出具相关承诺;(4)伍亚林、嘉恒投资分别参与本次认购的金额及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5)嘉恒投资参与本次发行的原因,穿透至最终出资人的出资金额、持股比例、入职时间和担任职务的情况,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是否拟新增股东进行出资的方式实现,是否存在上市公司董监高或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该主体参与认购的情形,该员工持股平台员工退出机制能否保证本次认购股份符合锁定期的要求;(6)本次发行对象认购股份和金额的下限,确认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未减持其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并出具“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并遵守证监会和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承诺;(7)结合报告期业绩增速和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补充流动资金测算依据的合理性,相关测算是否谨慎合理。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3)相关风险,披露(6)涉及的承诺。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7)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4)(5)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2)(3)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对社会公众股东范围的规定,确认截至目前非社会公众股东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数量及锁定安排 1. 发行人非社会公众股东的范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3.1条第(二十五)项之规定,社会公众股东是指除了以下股东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人员(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非社会公众人员(含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如下:
根据伍亚林及伍金发的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类似安排。伍亚林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行使表决权,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不存在与伍金发共同决策、相互征求决策意见、共同提案或其他可能导致一致行动的情形;伍金发在发行人上市后基于其对市场的独立判断从二级市场购买了4,000股发行人股票,投资金额较小,且其从未在发行人的股东大 会上行使过表决权,未参与任何与发行人相关的经营管理或决策,不存在与伍亚林或其关联主体共同决策、相互征求决策意见、共同提案或其他可能导致一致行动的情形。 综上,虽然伍亚林与伍金发共同投资了中胜投资,但双方在发行人层面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因此,伍金发不属于发行人 10%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不属于发行人非社会公众股东。 2. 非社会公众股东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数量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于2022年5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查询的全体持有人名册以及发行人的自查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非社会公众股东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除上述持股情况以外,不存在其他《上市规则》第13.1条第(二十五)项所规定的非社会公众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3. 非社会公众股东目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非社会公众股东目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均系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 有,该等股份的锁定安排情况如下: (1) 伍亚林 根据伍亚林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函》,伍亚林承诺: (i)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2021年1月7日)起3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 分股份;(ii)所持股份在上述禁售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iii)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如其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以上限制性规定。 (2) 伍阿凤、上海富智、嘉恒投资 根据伍阿凤、上海富智、嘉恒投资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 承诺函》,伍阿凤、上海富智、嘉恒投资承诺:(i)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2021年1月7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ii) 所持股份在上述禁售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 (3) 其他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其他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文信、金秀 铭、蔡燕清、姚金阳、侯琰春、李晶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期限 的承诺函》,该等人员承诺:(i)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2021 年1月7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ii)所持股份在上述禁售 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iii)在其 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其在任职届满前离职 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以上 限制性规定。 (二) 结合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权分布,说明发行人确保发行完成后股权分布持续符合上市条件的具体措施,并出具相关承诺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1条第(二十五)项之规定,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指:社会公众持有的公司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或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为确保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权分布持续符合上市条件,发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 1. 调减了本次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上限 根据发行人于2022年5月27日召开之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 过的决议,发行人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由不超过1,400万股(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1,300万股 (含本数)。根据发行人于2022年6月23日召开之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发行人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进一步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由不超过1,300万股(含本数)调整为 不超过1,277.19万股(含本数)。以本次发行的数量上限测算,本次发行前后非社会公众持股情况如下:
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非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为74.80%,社会公众持股比例超过25%。 2. 对非社会公众人员进行了告知 发行人告知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未经发行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方式购买发行人的股份,同时要求该等人员向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公司对非社会公众人员开展了较为细致的宣讲活动,介绍了本次发行股份后公司股权分布的情况,以及违背承诺购买上市公司股份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公司非社会公众人员积极参与了上述宣讲活动,并对擅自购买股份可能造成的损失有了深刻的认识。 3. 通过自查的方式实施动态监控 发行人根据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取得了所有《上市规则》规定的非社会公众主体的身份信息,发行人将结合该等身份信息与定期或股权登记日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获取的发行人股东名册进行比对,同时要求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定期进行询问及自查,确保可以动态监控非社会公众人员的持股情况。 4. 相关主体出具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要求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声明及承诺函》,对其相关的非社会公众主体持有及买卖发行人股份的情况进行声明及承 诺,具体如下: (1) 持有发行人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伍亚林、伍阿 凤、上海富智、嘉恒投资、中胜投资,以及伍亚林、伍阿凤夫妇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均已出具《声明及承诺函》:截至出具日, 除已披露的持股情况外,伍亚林、伍阿凤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持有 其他发行人的股票,且未经发行人同意,伍亚林、伍阿凤夫妇及 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也不会通过任何方式购买或取得发行人的股票。若因购 买发行人股票的行为导致发行人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 伍亚林、伍阿凤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承诺在发行人或证券交易所要求 的期限内出售该等股票,将股票收益上交给发行人,并赔偿由此 造成的发行人的损失。若因短线交易等限制无法出售股票的,伍 亚林承诺将主动辞去相应职务。 (2) 发行人全体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已出具《声明及承诺函》:截至出具日,除通过嘉恒投资 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外,全体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持 有其他发行人的股票。自该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未经发行人同意, 全体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会购买或取得发行人的股 票。若因购买发行人股票的行为导致发行人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市条件的,全体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承诺在发行人或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出售该等股票,将股票收益上交给发行 人,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发行人的损失。若因短线交易等限制无法 出售股票的,该承诺方承诺将主动辞去相应职务。 (3) 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出具《声明及承诺函》: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向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履行了告知义务。截至该函出具之日,发 行人独立董事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未持有发行人的股票。自该函出具之日起,独立董事 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 会购买或取得发行人的股票。若因购买发行人股票的行为导致发 行人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独立董事及其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承诺在发行人或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出售该等股票,将股票收益上交给发行人, 并由独立董事本人赔偿由此造成的发行人的损失。若因短线交易 等限制无法出售股票的,该承诺方承诺将主动辞去相应职务。 (4) 发行人已出具《声明及承诺函》:承诺将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密切关注非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情况,督促相关人员遵守其出具的承 诺,确保发行人的股权分布能够持续符合上市条件。 5. 对发行人主要非社会公众股东的购买力进行了摸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实际控制人外,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外控制的企业,上述人员的主要资金来源为公司工资、奖金以及分红收入。 2021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薪酬最高的为董事、副总经理李文信,工资及奖金合计40.29万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平均薪酬为31.99万元。2021年度,除实际控制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分红最高的为董事、副总经理金秀铭的 2.69 万元。 基于上述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力较为有限。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伍亚林、伍阿凤夫妇及其主要家庭成员有充足理由维持博俊科技的上市公司地位。 基于以上原因,按发行额度上限计算,在本次发行后非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比例距离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理论上限的差距,足以覆盖因非社会公众股东因误操作等原因购买发行人股票导致非社会公众持股比例进一步提升的相关风险。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为确保发行完成后股权分布持续符合上市条件,发行人已制定了具体措施,所涉非社会公众主体亦出具了相关承诺。 (三) 伍亚林、嘉恒投资分别参与本次认购的金额及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根据本次修订的发行方案及发行人的确认,本次发行股份的数量上限为1,277.19万股,均由伍亚林认购。按照本次发行价格15.74元/股测算,伍亚林参与本次认购的认购金额不超过2.01亿元。 1. 伍亚林的资金来源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伍亚林的说明,伍亚林参与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主要系自有资金和合法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1) 自有资金 经本所律师核查,伍亚林的自有资金来源主要为工资薪酬、股票 分红等。根据《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 益分派实施公告》及《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发行人自2021年1月7日在深交所挂 牌上市以来,于2020年度和2021年度进行了利润分配,伍亚林 夫妇及其通过控制的企业累计获得税后现金分红 15,660,060 元。 (2) 通过银行质押融资取得的资金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前,伍亚林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与 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发行人5,687.5万股股票,均未质押,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 20.95元/股计 算,未质押股票对应市值约为11.92亿元。按照伍亚林将其直接 持有之 50%的发行人股票(即 2,843.75万股)用于股票质押贷 款、股票质押率为35%进行测算,伍亚林可通过质押其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获得借款金额约为2.09亿元。 根据本次发行的数量上限1,300万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伍 亚林、伍阿凤夫妇通过直接及间接的方式控制发行人11,610万 股股票,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票 2,843.75万股,占比约为 24.49%,追加质押的空间较大。若出现发行人股价大幅下跌的情 形,伍亚林亦可采取追加质押股票或保证金、偿还现金或提前回 购部分质押股票等方式降低平仓风险,维持控制权稳定性。 伍亚林于2022年5月19日出具《关于本次认购资金来源的确认 函》:“本人本次认购资金来源均为本人自有资金或通过银行质 押融资取得的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 接、间接使用博俊科技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 存在博俊科技或博俊科技主要股东(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除 外)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本人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 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2. 嘉恒投资的资金来源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于2022年6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以及发行人与嘉恒投资签署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及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嘉恒投资不再作为认购对象参与本次发行。 3. 发行人于2022年5月19日出具《声明及承诺函》,确认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认购资金均来源于认购对象的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发行人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伍亚林参与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除伍亚林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认购外,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四) 嘉恒投资参与本次发行的原因,穿透至最终出资人的出资金额、持股比例、入职时间和担任职务的情况,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是否拟新增股东进行出资的方式实现,是否存在上市公司董监高或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该主体参与认购的情形,该员工持股平台员工退出机制能否保证本次认购股份符合锁定期的要求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于2022年6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发行人与嘉恒投资签署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及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嘉恒投资不再作为认购对象参与本次发行。 (五)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取得发行人10%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通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核对发行人 10%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的范围,取得伍亚林、伍金发出具的确认,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记录,以确认发行人非公众社会股东的范围;查阅发行人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查询的全体持有人名册,并与发行人董监高及其填写的关联关系调查表中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进行了比对,取得发行人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函》,以确认截至目前非社会公众股东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数量;核查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对外控制企业、2021年度工资、奖金、分红情况,以确认非社会公众股东的购买能力;查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函》,以确认目前非社会公众股东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情况。 2. 查阅本次发行方案及认购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后续对股权分布情况采取的措施的说明,取得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签署之承诺函,以确认发行人为确保发行完成后股权分布持续符合上市条件的具体措施及出具的相关承诺。 3. 取得认购对象关于本次认购资金来源的说明,查阅发行人 2020年和2021年年度报告、权益分派明细及相关分红凭证,了解伍亚林及其控制的主体在发行人处领取薪资情况及发行人分红情况,以确认认购对象参与本次认购的金额及资金来源。 4. 查阅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以及嘉恒投资与发行人签署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及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以确认嘉恒投资不再作为本次交易方案的参与对象。 二. 关于审核问询问题5: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120.49万元,其他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 3,485.73万元,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 9,649.89万元,发行人房屋及建筑物账面价值为 19,343.08万元,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为4,175.90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新投入和拟投入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相关财务报表科目,说明最近一期末发行人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答 10的相关要求;(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业、办公楼、其他商务金融用地等,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取得上述用地及相关房产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处置安排;(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房地产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及后续处置计划。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1)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2)、(3)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业、办公楼、其他商务金融用地等,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取得上述用地及相关房产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处置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4家全资子公司,无其他控股或参股公司,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之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如下:
此外,根据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5月1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武进区重点项目建设审批信用承诺预审制服务单》的审批意见,常州博俊年产5,000万套汽车零部件、1,000套模具项目的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拟用于项目建设的用地性质均为工业用地,不存在持有住宅用地、商业、办公楼、其他商务金融用地等的情形。 (二)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房地产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及后续处置计划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房地产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房地产业务。 2. 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及后续处置计划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出具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亦没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的计划或安排。 (三)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土地出让合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招拍挂公开信息等相关文件或批文,以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业、办公楼、其他商务金融用地等。 2. 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已取得的相关业务资质等,通过公开渠道检索了发行人年报等公开信息,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开展的业务、已取得的业务经营资质等情况,取得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以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房地产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及后续处置计划。 三. 关于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2022年5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总额等事项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1.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1) 调整前 经本所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15.8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 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 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调整后发行底价为P1。 (2) 调整后 经本所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15.8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 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根据2021年度分红派息实施方案:以截至2021年12月31日 的总股本142,133,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 红利1.2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 体股东每10股转增0股。并根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和 上述权益分派实施情况,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由15.86元/ 股调整为15.74元/股。 若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和定价原则有新的规定,则公司将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 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调整后发行底价为P1。 2. 发行数量 (1) 调整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 格确定。计算公式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募集 资金总额/每股发行价格。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 为不超过22,204万元(含本数),发行价格为15.86元/股,因 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4,000,000股(含本 数),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符合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的相关规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股票 的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2)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 格确定。计算公式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募集 资金总额/每股发行价格。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 为不超过20,462万元(含本数),发行价格为15.74元/股,因 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3,000,000股(含本 数),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符合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的相关规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股票 的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3. 募集资金投向 (1) 调整前 公司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2,204万元(含本数), 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2) 调整后 公司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0,462万元(含本数), 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调整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调整后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22,204.00万元(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20,462.00万元(含本数)”,发行股份数量由“不超过 14,000,000股(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13,000,000股(含本数)”。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2022年6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嘉恒投资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及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对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总额等事项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1.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1) 调整前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伍亚林、嘉恒投资,拟以现 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 (2) 调整后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伍亚林,拟以现金方式认购 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 2. 发行数量 (1) 调整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 格确定。计算公式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募集 资金总额/每股发行价格。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 为不超过20,462万元(含本数),发行价格为15.74元/股,因 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3,000,000股(含本 数),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符合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的相关规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股票 的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2)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 格确定。计算公式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募集 资金总额/每股发行价格。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 为不超过20,102.97万元(含本数),发行价格为15.74元/股, 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2,771,900股(含 本数),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符合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 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股票 的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3. 募集资金投向 (1) 调整前 公司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0,462万元(含本数), 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2) 调整后 公司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0,102.97万元(含本 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调整后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由“伍亚林、嘉恒投资”调整为“伍亚林”,发行数量由“不超过13,000,000股”调整为“不超过12,771,900股”,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20,462.00万元(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20,102.97万元(含本数)”。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发行的其他事项不变。根据发行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事项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审议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规定,上市公司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后,减少募集资金、减少募投项目、减少发行对象及其对应的认购股份不视为本次发行方案发生了重大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调整不构成本次发行方案的重大变化,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以上补充法律意见系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性文件的理解做出,仅供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本次发 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经办律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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